——河南省公安廳組織開展清理整治單位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
為加大貫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強全省保安服務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取締各種形式的非法保安組織,嚴格查處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隊伍中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規(guī)范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向公安機關備案管理和經營秩序,凈化保安服務市場,逐步建立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公安監(jiān)管、單位自用、依法經營”的良好秩序,促進全省保安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河南省公安廳下發(fā)《全省清理整治單位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方案》,組織全省各級公安機關自2010年9月下旬至2011年4月,集中開展清理整治單位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
河南省公安廳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專門成立了全省清理整治單位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程德民任組長,治安總隊總隊長曾建新、政委周連根任副組長,公安廳治安總隊、督察總隊、法制處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為成員,并在治安總隊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省專項行動的組織和協(xié)調。同時,還抽調專人成立督導查檢組,對各地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和隨機抽查,對沒有完成整治任務的地方及時進行通報,并取消評先資格,責令重新“補課”。
此次專項行動將全省所有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及其自行招用的從事本單位門衛(wèi)、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員全部納入整治范圍。以整治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yè)管理區(qū)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問題,依法清理娛樂場所自行招用從事維護秩序的保安員,嚴格查處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單位以外擅自組建保安組織自行招用保安員、向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嚴厲打擊以從事保安服務為名,充當打手,毆打侮辱群眾,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和公私財產的保安員,堅決取締未經批準,擅自生產、銷售保安服裝和標識的廠家,嚴肅處理著警服、仿警服和軍服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等為工作重點。
分階段進行
此次專項行動分調查摸底、備案登記、集中整治和檢查驗收四個階段進行。
調查摸底階段(2010年9月25日—10月31日)。
各地要按照省公安廳要求,在前一階段對本地保安服務市場摸排的基礎上,組織專門人員將《條例》和《實施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到本地每一個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進一步對本地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進行深入細致地排查,將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性質、規(guī)模和經營情況,現(xiàn)有保安員數(shù)量、來源、人員構成和提供保安服務的范圍及按照相關規(guī)定今后應配備保安員數(shù)量分門別類,查清底數(shù),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全面排查本地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單位以外設立的保安組織和人員情況,徹底查清向單位提供非法保安服務的單位數(shù)量及人員底數(shù)。對近年來以從事保安服務為名,充當打手,毆打侮辱群眾,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和公私財產的案事件進行認真梳理,分類歸檔。徹底查清本地未經批準,擅自生產、銷售保安服裝和標識的廠家的數(shù)量和具體位置、規(guī)模及銷售渠道。
備案登記階段(2010年11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公安機關要積極組織本轄區(qū)內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根據(jù)《條例》和《實施辦法》規(guī)定,按照《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做好近期全省保安服務管理幾項重點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進行備案。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情況發(fā)生變化的,要在15日內向原備案機關填報《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備案登記變更表》,進行備案變更登記。
各地公安機關要將備案的單位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自行招用的保安員全部納入監(jiān)管范圍,待參加全國統(tǒng)一組織的保安員資格考試后,對考試合格者頒發(fā)《保安員證》,并留取生物信息;不合格者,通知所在單位予以辭退。
集中整治階段(2011年1月1日—3月31日)。
各地公安機關要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依法對單位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市場中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非法保安組織進行查處和取締,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一、對未按規(guī)定對自行招用保安員進行備案、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變更登記以及在單位以外或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區(qū)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進行查處。
二、對娛樂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業(yè)保安人員的,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三、各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要積極會同督察部門聯(lián)合聯(lián)動,依法取締未經批準,擅自生產、銷售保安服裝和標識的廠家,嚴肅查處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有關規(guī)定,對保安組織和保安人員穿著的警服、仿警服和使用的警用標志,依法予以沒收;對保安人員穿著警服、仿警服和使用警用標志從事保安服務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對從事保安服務以外的活動,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的非法保安組織招募保安員,向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對保安員充當打手,毆打侮辱群眾,侵害公民合法權益和公私財產的,依法嚴厲打擊。
檢查驗收階段(2011年4月)。
專項行動結束后,各地要組織人員及時對本地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認真開展回頭看,不斷鞏固整治成果。省公安廳將抽調專門人員,對各地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和隨機抽查,對沒有完成整治任務的地方及時進行通報,并取消評先資格,責令重新“補課”。
多措并舉
為確保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開展,省公安廳對此項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此次專項行動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和《實施辦法》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依法加強全省保安服務業(yè)法制化、規(guī)范化管理,促進全省保安服務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工作任務重、難度大。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主要領導務必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解任務,落實責任,采取切實有力措施,務求取得最大實效。為加強組織領導,省公安廳成立了全省清理整治單位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地也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和協(xié)調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本地整治工作的組織與開展。
宣傳發(fā)動,營造氛圍。各地要采取集中輔導、開辦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宣傳貫徹《條例》、《實施辦法》和開展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必要性及重要意義,詳細講解《條例》和《實施辦法》的精神實質,使保安員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掌握法規(guī)要求,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積極支持專項整治行動。要及時發(fā)現(xiàn)和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大力宣傳先進典型,并適時選擇典型案例在媒體上進行報道,營造氛圍,擴大社會效果。
加強監(jiān)管,落實責任。各地公安機關要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監(jiān)管職責,進一步細化公安機關各級各部門的保安監(jiān)管工作任務,層層明確和分解工作目標,把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對工作中出現(xiàn)的疑難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強力攻堅;對工作中的疑難案件,實行集體“會診”和包案負責制,嚴格落實責任,徹底解決單位自行招用保安員管理秩序混亂問題,徹底解決娛樂場所私招亂雇保安員問題,進一步凈化保安服務市場。
加強檢查考核。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檢查督導,推動專項整治行動扎實有效開展。省公安廳制定專項行動考核排名辦法,每階段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排名,行動結束后,對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開展不力、整治效果不明顯的,予以通報批評。
加強信息報送。各地要將組織領導機構、工作人員情況報省公安廳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工作開展情況和《全省清理整治單位自行招用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戰(zhàn)果統(tǒng)計表》及時上報;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2011年4月10日前上報。專項行動期間,各地好的經驗做法和重大情況要及時上報。
成果初顯
截至目前,經過4個月的調查摸底和專項行動,河南省共清理自招保安員單位4322家,備案1571家;清查單位自招保安員14505人,備案7601人;整治非法保安組織16個,查處非法人員101人。
期間,新鄉(xiāng)、平頂山、許昌、商丘、南陽、信陽、安陽等地的公安機關將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登記備案工作納入到派出所基礎工作范圍之內,統(tǒng)一制式表格,組織專人集中時間,對所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逐一進行核查,將登記備案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并通過登記備案與其單位建立走訪、聯(lián)勤及信息報送制度,做到調查一家,備案一家,監(jiān)管一家。
洛陽、焦作、濮陽等地的公安機關在嚴格開展自行招用保安員登記備案工作的同時,依法取締了16家非法保安組織和2家非法生產、銷售保安服裝和標識的廠家,查處了98名非法人員,加大了監(jiān)管力度,有力規(guī)范了保安服務市場的經營秩序。
河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明確要求,下一步,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前一階段的調查摸底和登記備案工作進行“回頭看”,認真查找不足和漏洞,扎扎實實地摸清本地應當?shù)怯泜浒傅膯挝坏讛?shù),務必于2011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自招保安員單位登記備案工作,為今年即將開展的全國統(tǒng)一的保安員考試發(fā)證工作奠定良好基礎。